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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和维护资助资金的通关于申请专利申知
发布日期:2007-4-19   新闻浏览: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的《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06]23号文件),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我县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数量和质量,增强企业的社会竞争力,推动我县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对我县专利申请和维护进行资助。为了做好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的争取,加强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我县专利综合实力,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申请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资助范围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和授权后的资助;

2、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第二、三年的年费的资助;

3、省确定的30个经济欠发达县(其中我市有平邑县、费县、沂南县、苍山县、莒南县)的单位和个人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权后的资助;

4、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专利申请和授权后的资助。

二、资助申请人资格

1、沂水县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2、必须是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一件专利(申请)有多个权利人的,应由第一权利人申请。

三、资金资助标准

1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是指对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和授权三个阶段的资助。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最高资助3000元;其中,申请阶段最高资助500元(主要包括:检索费、申请费),实质审查阶段最高资助1000元(主要包括:实质审查费),授权后最高资助1500元(主要包括:登记费、授权后第一年年费)。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权后,每件最高资助800元;

3、国内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年费按实际发生额资助

4、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专利的资助,是指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专利申请阶段和授权后的资助。每件每个国家(地区)最高资助30000元,其中,在进入申请国家(地区)审查程序后最高资助20000元(主要包括:检索费、申请费、实审费),授权后最高资助10000元(主要包括:检索费、申请费、实审费),授主要包括:年费)。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向多个国家权后最高资助10000元((地区)申请专利的,最多资助五个国家(地区)。

四、提供的资料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山东省专利申请和维护资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提供申请资助单位登记(注册)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须提供: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缴纳相关费用发票;

2、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申请资助须提供: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实审费缴纳收据、入实审程序通知书

3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第二、三年年费申请资助须提供:专利证书、当年年费缴纳收据;

4、国内专利授权后申请资助须提供:专利证书、当年年费缴纳收据;

5、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专利申请资助须提供:国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国家或地区专利受理通知书、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受理收费发票。

以上证明材料除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应提供原件外,其余均提供复印件(一份)。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将申报材料于1130前报送县专利管理局,县审核汇总后报市知识产权局 。

2、县专利局根据市知识产权局评审和补助经费的到位情况核定补助对象和补助比例。

3、申请人领取资助金时,属单位的应持单位收据,属个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明,个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委托证明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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