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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确认办法
发布日期:2004-1-1   新闻浏览: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鲁发[2002]8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利用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2]35号),为加强对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确认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应在每年6月底以前向同级科技局和财政局提出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资格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资格认定申请表;在孵企业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资格认定申请表。     2、省科技厅批准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文件。     3、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在孵企业相关协议及其证明文件。
     第三条  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建议名单,并填写《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建议名单》(附后),于每年10月底以前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经审查确认后,于每年年底以前下达《山东省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名单》。
     第四条  对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名单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当年实现并缴入地方国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比上年新增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五条  对现有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在2007年底前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对新开办的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自投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第六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外,继续享受原有政策。
     第七条  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每年确认一次。
     第八条  对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实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撤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责令其退回所得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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