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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管理机关依法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进行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第八十五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规定: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何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

  在我国,专利保护实行的是司法执法和行政执法相结合的方式。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 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 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 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五) 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处理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填写清楚以下事项:

  (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2)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3)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要求请求书打印,提交一式四份,特殊情况除外。有关证据例如:专利证书、专利当年的年费证明、全套专利文献等证明材料,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同时要求应有证据清单一览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请求书后,对提交的文本进行审查,凡是符合规定要求的,从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自立案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人。一般情况自立案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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